[2000]音保字第 15号
一、关于加强群众性文体和集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为了保证我院师生、员工大型活动的安全,根据教育部13号令及北京市公安局、文化局等有关文件精神,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精神。今后除学院举办的全校性活动由保卫处直接负责外,有关部门和举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由主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保卫部门积极配合,举办部门事先要将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是否有中央领导同志参加通知保卫部门,提前三天填写《举办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审批表》并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演出或开会之前要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2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好参加人员,按有序就坐。避免人员拥挤。
3对参加活动的人进行宣传教育,说明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保证疏散通道畅通,避免发生人员拥挤事故.
5一旦现场发生事故,应按照安全预案处理。事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6重要活动应事先制定安全方案,责任到人,并认真实施。
7保卫部门要积极为主办单位当好参谋,派人到现场检查各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二、参加活动人员必须做到:
l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各种管制刀具人场。
3禁止故意拥挤、起哄,打闹等扰乱秩序的行为。
4.人场时主动出示票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2000年9月10日
2005年6月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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