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财字[2007]23号
根据教财司函[2007]143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院发[2007]4号《中央音乐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补充规定如下,请于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1. 按照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司(局)长的管理人员,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比照机关正副司(局)级差旅费标准报销。
2.自199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以后,至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司(局)级有关待遇的,在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不变。
3.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2)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3)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附件:超标准乘坐飞机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