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07]4号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院”的方针,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及<<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方法有关问题解答>>(财办行[2006]30号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对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如下:
一、出差人员的报销标准
出差人员的报销标准是指除参加会议、探亲、参加学院组织的赴外地比赛、艺术实践和采风等活动以外因公赴外地所发生费用的报销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
1、院级领导、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可乘坐飞机普通舱,火车可乘坐软席车,轮船可乘坐二等舱位,汽车可乘坐长途客车(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2、非上述人员出差乘火车可乘坐硬席车(不设硬席车专线除外),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车时间在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买硬卧车票;轮船可乘坐三等舱,汽车可乘坐长途客车(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3、符合购买卧铺票条件而乘坐硬席座位的人员,可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符合购买软卧条件而改乘硬卧的人员不予补助。
4、凡未经批准超标准乘飞机、车、船的人员,超出报销标准部分的费用个人自理。如购买打折机票,其价格低于本人应享有报销标准以下的,凭据报销。
5、乘坐飞机的人员,往返机场的专线大客车费用,凭据报销。
6、乘坐交通工具支付的茶座等额外费用应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
(二)、住宿费报销标准
1、院级领导、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凭据报销。
2、非上述人员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
3、一人或两人为异性出差,可按普通标准间凭据报销包间费,但不得超过限额标准的一倍。
4、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
5、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金额,超过标准部分个人自理。
(三)、伙食费补助标准
l、出差人员按出差自然天数补助伙食费,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不再报销餐费凭证。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发放伙食费补助。
3、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人员,已经按照规定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在途期间仍应按照规定补助伙食费。
(四)、公杂费补助标准
1、出差人员按出差自然天数发放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除机场专线大客车费用外,其它市内交通费用,不再报销。
2、凡是已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3、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人员,已经按照规定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在途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发给公杂费。
二、参加会议、学习等相关费用的标准及报销办法
根据院办〔2005〕3号文件的规定,除教育部、文化部、北京市等上级机关正式组织的会议外,其他协会、学会、公司、中心等组织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如确需参加,有关部门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原因及需用金额,报本部门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再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签字。
(一)、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
按本规定第一(一)条的标准报销。
(二)、住宿费报销标准
参会、学习期间,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和开具的住宿费凭证报销。按本规定第一(二)条的标准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标准
参会、学习期间凭开具的会务费(含餐费)报销,不另给予伙食费补助。
(四)、公杂费补助标准
公杂费按规定第一(四)条的标准减半补助。
三、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1、符合探亲规定的未婚探望父母或夫妻两地分居(按其父母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确定)的人员每年按标准报销路费一次。探亲目的地可直通火车的按火车硬座标准予以报销;目的地火车不直达,乘坐火车的路段按火车硬座标准报销,乘坐长途汽车的路段按长途车票报销,乘坐船可乘三等舱(含三等舱)以下舱位报销。
2、符合探亲规定的已婚探望父母的人员每四年可报销路费一次,标准同上,但在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3、离休人员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路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
四、学生差旅费的报销标准
1、学生参加学院组织赴外地比赛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车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买硬卧车票;乘坐船可乘三等舱(含三等舱)以下舱位报销;乘坐长途汽车(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符合乘坐硬卧条件而未坐硬卧的不计发补助费。
2、学生参加学院组织赴外地比赛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3、学生参加学院组织赴外地比赛、艺术实践和采风等活动不计发伙食补助及公杂费。
4、学生参加学院组织赴外地比赛的,参赛期间的住宿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的,凭通知可按住宿费发票凭据报销。
3、学生参加学院组织艺术实践和采风等活动的差旅费在当年度下达的预算限额之内凭票据实报销。
五、临时出国人员的费用标准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费用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
六、报销审批权限
本条是指我院教职工因公出差、参会、探亲,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赴外地比赛、艺术实践和采风等活动的差旅费用。其报销审批权限如下:
1、经学院领导批准的部门预算内的差旅费,由本部门审批负责人签字。
2、未含在预算内的差旅费用,有关部门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原因及需用金额,报本部门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再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签字后,交计财处备案。报销时由本部门审批负责人签字。
3、因出差路途较远(乘坐火车距离在12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超标准乘坐车、船、飞机的,本部门负责人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报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交计财处备案。报销时由本部门审批负责人签字。
4、探亲路费由人事处负责审批签字。
5、组织学生参加赴外地比赛,应事先上报主管院长,经过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交计财处备案,才能报销。组织学生参加赴外地比赛、艺术实践和采风等活动的差旅费用,报销时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自行参加比赛的差旅费自理。
七、其他规定
1、只报销出差期间直抵目的地的费用,绕道的一切费用自理。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参观等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乘坐飞机购买保险,在保单保期有效期内,再次购买的保险不予报销。
3、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及住宿费等票据是财务报销的唯一凭证,应妥善保管。若票据遗失,其费用自理。
4、其他未尽事宜,按财行[2006]313号文件和财办行[2006]30号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5、附中、考级、成教、远程等其他内部独立核算部门按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已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