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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关于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3-20 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音乐学院关于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资助经费的管理,现依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哲学社会科学类资助额度为2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由教育部和中央音乐学院按1:1的比例共同资助。
  第三条  资助经费一律进入学院计财处帐号,单独建帐。其收支由计财处负责管理,支出由人事处该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生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条  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支配,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学院单独编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汇总表》,通过人事处报送教育部科技司,资助经费的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其依据为获资助者提交的《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中所列的经费预算项目,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
  2、试验材料、设备费;
  3、协作费;
  4、国际协作费;
  5、交通费;
  6、工作餐费;
  7、各项劳务费;
  8、咨询费。
  第六条  经费预算项目中注明参照国内外市场价格标准的内容需提交参照依据。
    

第三章 资助经费的拨付

  第七条  资助经费的拨付分二次下达,第一次在教育部正式公布入选人员名单后的年度内下达,额度为资助总金额的1/2;第二次由获资助者填写、上报第一个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资助金额。
  第八条  所有经费的财务结帐手续必须在资助项目结项前的一个月内完成。过期不办理者,其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作为科研基金统一支配。
  第九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未能按阶段完成研究任务、其《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未能获得通过的;
  2、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获资助者在人事处和计财处的指导下,按经费预算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但不得超过资助期限。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由人事处负
责人签字。报销单据(除无正式票据的酬劳性费用)均须为客户名称标记为“中央音乐学院”的国家正式发票。
对于无正式票据的酬劳性费用,如劳务费、咨询费等,须由获资助者按院内、院外人员分别开具详细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酬劳标准)并由接受酬劳者签字认可,方可作为支付凭证,并据此依法纳税。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院内接受酬劳费用者的酬劳划入其工资帐户,不单独发放现金。
  第十三条  购买资助项目所需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单价500元以上)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借用手续。结项后,应将资助项目资金所购的固定资产交还学院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院教学、科研岗位的获资助者,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将通过学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交书面报告,由教育部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
  获资助者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作暂停拨款或中止项目处理。

  获资助者因不可抗力事件需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向人事处提出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作因故终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回学院。
  第十五条  人事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获得“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进行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央音乐学院人事处及计财处。

 


                                                      人事处  计财处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本栏目内容、排版由人事处负责,点击观看标准排版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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