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制定 文件编号:音教字[1999]4号
(2007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08年5月第二次修订)
一、试卷命题
第一条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内容不低于20%。凡属修毕考试的试卷,应覆盖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凡属阶段考试的试卷,应考核本阶段教学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各门课程须拟定难易度、试题量相当、主客观题比例适当、结构完全相同且题目无雷同的A、B两套试题(一套为常规考试;另一套为常规补考及缓考)。试卷与往年出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三条 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采取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的方式形成试卷。
各教学单位的专业教研室应把全院共同课的题库建设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题库的总量应超过每次考试所需题量的10倍以上,并不断进行充实与完善。
第四条 凡两个以上班级的公共类课程须统一命题;其它课程可由主讲教师命题。
第五条 考试形式分开卷、闭卷和开闭卷结合方式。
二、考试时间
第六条 各类课程考试时间的规定
1、文化基础类课程:政治、外语等,90分钟;
2、音乐史论类课程:中外音乐史、中国传统音乐等,90分钟;
3、作曲技术理论类课程(共同课):和声、作品分析、复调、配器等,180分钟;
4、作曲技术理论类课程(专业课):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规定;
5、选修课随堂考试,考试时间长度与上课时间长度相同。
三、试卷格式
第七条 学校所有课程考试试卷采取统一格式。
1、各课程考试试卷原则上须使用教务处统一的试卷模板。学生以打印件或电子文件进行答题的考试科目,可暂不使用标准模板。
2、格式
(1)题头:中央音乐学院(课程名称)期末考试试卷
( —— 学年第 学期 闭(开)卷 分钟)
(2)考生信息:
学号 姓名 系别 专业
(3)成绩登记栏:
减分合计 卷面得分 平时成绩 最终成绩
(4)试题(每道试题必须标有分值)
3、填空题与选择题要为学生在试卷纸上留相应间距,文字叙述题不留题间距,学生在答题纸上作答。
四、试卷的送取程序
第八条 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教研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A、B两套试卷的命题工作。
第九条 试卷命题工作完成后,须由教研室负责人审查,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查合格的试卷,报送系负责人审阅批准后分别密封在两个试卷袋内,并按要求规范填写《试卷运行审批表》,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在封口处签字后将试卷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对没有密封、签字的试卷教务处有权退回重做;对不按规定时间完成上交试卷造成延误印刷、考试的情况,根据《中央音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条例处理。
五、试卷的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与管理工作。试卷最晚于考试前一天印刷完毕并密封盖章。试卷印刷中的废卷要当时销毁。对于已印刷但当天不能领走的试卷,要由专人专柜保管。
第十二条 试卷要在考前20分钟分发给监考教师。在开考前十分钟必须有两名(或以上)监考教师同时清点试卷份数和检查试卷印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务处联系。
第十三条 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卷教师及接触过试卷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印卷期间,除制卷工作人员外其余任何人不得进入试卷印刷现场。
六、个别课/小组课、表演实践类课程的考试
第十四条 笔试类
1、理论性的专业个别课,应由指导教师向学生提出明确的作业任务,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作为判定期末成绩的依据;
2、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成立评卷组集体评判、给分,形成学生成绩单,所有判卷老师必须同时在学生成绩单上签字确认;
3、成绩单连同学生试卷原件上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音乐创作、音乐制作类、手工制作类
1、音乐创作类、音乐制作、手工制作类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作业任务,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做为期末考试成绩的依据;
2、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成立评审组集体评判、给分,形成学生成绩单,所有评判老师必须同时在学生成绩单上签字确认;
3、成绩单连同学生试卷原件(不含实物性作品)上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表演实践类
1、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体审听判分,所有评判老师必须同时在学生成
绩单上签字确认,形成成绩单,上报教务处;
2、表演实践类的考试必须有考试录像,并将考试录像上载到校园网
络服务本教学单位的专区中;
七、给分标准
第十七条 各门课的考试次数、考试形式、判分方法、成绩的算法,应严格遵照教学大纲中的相关描述;
1、必修课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组织集体审听/看、给分;
2、选修课有条件的由教学单位集体审听/看、给分,无条件的由任课教师独立审听/看、给分。
3、平时成绩的给予,按照《课堂讲授类课程考试分数构成原则》执行。
八、答卷评阅与成绩登录
总体要求:
第十八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所属教研室集体制定的《评分标准》评阅试卷;
第十九条 答卷一律用红色笔评判,在每小题的右边标出减分;
第二十条 阅卷时应在答案正确处打“√”,错误处下方划横线标出并写出减分值;
第二十一条 阅卷教师改动的地方须有该教师签字。
第二十二条 每大题的小分合计后将该大题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边(题首分),并将题首分移到卷首成绩栏内,经仔细核对小分、卷面分、平时分准确无误后,给出卷面总分,记入总分栏内。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按要求将学生的考试成绩输入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没有开放成绩管理系统的课程,教师须填写教务处统一格式的《学生成绩单》,经课程所属教研室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不得让学生参与阅卷、核分、抄写成绩单等活动。
八、答卷的交接及成绩单和答卷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教师必须于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将以下材料交教务处:学生答卷(按学生学号排序)、成绩单、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学生以电子文件答题的,教师需将原件打印后上交。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在接收试卷时须认真核对卷数及以上材料的规范性,合格后,双方签字登记方可装订入档。接收试卷的教务管理人员对所接收试卷的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教师本人应保留一份成绩单及平时成绩材料备查。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要按以下次序及时装订试卷:《试卷运行审批表》、《空白试卷(A、B两套)》、《考场登记表》、《考生签到表》、《评分标准》、《成绩单》、《学生答卷》,原始成绩单和装订好的试卷按要求及时归档。
九、答卷查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查阅试卷。
第三十条 学生以书面材料提出查阅试卷申请,并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经所在系负责人批准,由教务处安排课程所属教研室查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查阅试卷须有阅卷教师、课程所属教研室负责人、教务处管理人员同时在场。由课程所属教研室负责人及评卷教师进行复查,试卷不能单独取走。
十、成绩的更正
第三十二条 查阅试卷过程中若发现确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成绩更改必须经教研室负责人、评卷教师共同签字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评卷教师负责向教务处递交《教师错报、漏报成绩更正单》,并将报告复印件存档。
十一、答卷的复查与抽查
第三十五条 课程所属各教研室在试卷评阅后要组织对答卷评阅情况及成绩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错误及时修正,并按要求由教研室负责人及评卷教师签字。评卷教师要对成绩登录情况进行复查,使成绩登录作到零误差。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将在次学期开学公布需要参加补考学生的名单及补考科目。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