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硕士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全国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Master of Fine Arts and Degree Management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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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办法

信息来源:中央音乐学院艺术硕士与学位管理办公 发布日期:2021-11-03 09:33:00 更新日期:2025-05-09 10:28:15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院研究生教育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五唯”倾向,提高我院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与专业职称评价体系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有教师序列副高级职称的教师具备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具有教师序列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具备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

第二条 外聘研究生导师资格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如有需要,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认定。

第三条 申请跨专业指导的导师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导师资格认定,由各系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违反政治纪律、意识形态把关不严、师德师风失范等问题的导师,取消导师资格和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 强化对导师立德树人主体责任的考察,树立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的师德师风。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导师,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4年:(1)所指导的一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两次答辩不通过或三年内有两位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首次答辩不通过;(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经教育部抽检为“存在问题论文”;(3)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办法》(院发[2020]44号)确认废止,以本次修订文本为准。


中央音乐学院

20215



附则:关于《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办法》的补充说明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生导师资格认定办法》补充说明如下:

1. 研究生导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职业岗位规范。

2. 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与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定挂钩,选聘办法与相应职称评定办法一致(具体要求参见《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

3. 博士研究生导师一般需在具有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经历后方可独立指导博士生;硕士研究生导师一般需在具有指导本科生或协助指导硕士生经历后方可独立指导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