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力量,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的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北京市等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是对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研项目包括:
(一)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各类国家级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等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各类项目;
(三)北京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北京市文化艺术基金等北京市各部门、北京市教委等下达的各类项目;
(四)其它项目(包括其它部委、厅局下达的各类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计划、基金项目的申请,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公告等,结合自身的工作基础和研究专长,认真选题。所选研究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对所选课题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合理制定经费预算、明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预期成果,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字迹清晰。
第七条 凡是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申请时必须附有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并明确任务分工和有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 申请材料由科研处审查合格后,报校长或主管校长审批,必要时经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项目组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年度科研计划,并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项目研究,保证科研计划的分步实施,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做出合理的安排,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条 研究周期超过3年的项目,依规中检。项目组须认真如实报告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并递交阶段性成果,由科研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研究计划。如需中途变更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向科研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在项目申报或研究过程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临近计划完成时间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或逾期未完成项目且未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甚至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管理制度的。
(六)项目负责人因违反违纪问题受到处分的。
(七)阶段性成果或最终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第十三条
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该类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该类项目。同时,视具体情况退回已拨经费或已拨经费剩余部分。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牵头组织落实;
(二)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规定和项目预算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研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三)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第一责任;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第一责任;
(三)对项目研究中的安全负第一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条例;
(四)按时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以及成果资料;
(五)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相关《结项报告》,并提交全套研究成果资料,经科研处审核确认达到项目申请书所列计划要求后,进入结项程序。
第十六条 科研处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负责人递交的结项报告、成果材料进行鉴定,将鉴定意见和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延期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项。项目研究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逾期按终止或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其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须按相关项目规定标注项目来源与项目名称,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财政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有关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参照《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院发〔2019〕6号)执行。必须按项目预算计划使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完整,票据必须真实、合法。
第二十二条 所有费用的支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的,须提供相关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科研课题涉及经费外拨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申报与外拨经费人员关系,承诺回避亲属、师生、上下级等关系密切人员,科研处、计财处、审计处有权利和义务对此予以监督核查。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了解国家有关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项目和任务制订合理的经费预算。科研处应指导相关人员的经费预算,计财处应对预算进行审核。三方应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预算调整。如的确需要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填写预算调整申请书,说明预算调整理由,以及经费的重新配置情况。科研处对预算调整进行合理性审核,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调整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科研经费使用的严肃性,对经费要严格管理,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制度范围内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两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按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原渠道收回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固资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简化科研设备采购流程,直接用于项目研究、单次5万元以下的设备,可由项目负责人选择刷公务卡或开具支票或对公转账三种形式之一自行采购,勿需审批流程和采购合同。项目负责人附设备用途说明、发票与设备信息到计财处进行固资管理和报销。单次超过5万元的,经学校审批后可自行采购。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第二十九条 各级研发类项目可设立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负责人要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每个成员绩效支出的具体额度,真正体现其科研价值。
第三十条 鉴于艺术学科大量创造性劳动属于纯个体性智力劳动,对于不能设立间接经费的国家艺术基金、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等项目,参照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直接经费可向项目组人员发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科技、社科等项目的演出劳务费、场馆租赁、人员聘用等业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申报方案自行决定,不需要进行招标。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列入国家、教育部、文化部等各部委级的纵向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自选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由审计处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的人文学科类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学校将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严格甄选,决定是否给予配套及具体配套额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处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