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音乐学院科研水平,培育更多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相长,从而推动学科的整体发展,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特制定“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分为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基础项目四个类别。申请者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申报课题要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求,密切跟踪国内外学术研究前沿和学科建设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三条 重大招标项目
(一)围绕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开展研究,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二)重大招标项目分为教学研究型和学术研究型两类,旨在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资鉴方案,或为学术发展和纵向重大项目培育积淀厚实基础。
(三)选题由科研处广泛征集,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确定,面向全校发布招标公告。
(四)自定选题不予受理。
(五)重大招标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
(六)重大招标项目采用首席专家制,鼓励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组建学术骨干构成的研究团队,协同攻关。
(七)投标者要具备扎实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相关前期研究成果。要树立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框架设计、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方法等方面体现创新,以突破性成果为目标。
(八)成果形式为著作、咨询报告、系列论文等,其中著作不少于10万字、咨询报告不少于2万字(须被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采纳)。
第四条 重点项目
(一)根据自身研究兴趣和学术积累自定选题,侧重学术研究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学科发展中比较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要求选题新颖,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研究有突破,有较强原创性和开拓性,较高的学术价值,或有较强的决策参考与教学应用价值。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要求副教授以上。项目可根据需要成立课题组,协同创新,鼓励老中青结合(含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成果形式为著作、文字性教材、咨询报告或论文2篇。其中著作和文字性教材不少于10万字;咨询报告不少于1万字,要求被上级有关部门采纳;论文要求正式发表。
第五条 一般项目
(一)自行选题,选题应紧密围绕学科发展需要,紧扣学术前沿,注重基础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和开拓性。
(二)成果为正式发表论文1篇。
第六条 基础项目
(一)本着积累科研经验,涵育更高一级科研项目的原则,向40岁以下青年教职工倾斜。
(二)成果为论文一篇(鼓励正式发表),其中表演专业要求不少于5000字,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专业不少于8000字。
第七条 项目研究周期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2年。
第八条 各类项目资助经费额度由院长办公会根据当年项目立项评审情况确定,每年以申报公告形式向全校发布。
第九条 项目资金分2期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50%。项目结项后,拨付后续50%。结项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后续资金。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科研处于每年发布申报公告,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书(含电子版)递交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申请人为我校教职工。
2.每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承担往年校内科研和出版项目未完成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新项目。
4.准备出国一年以上者,不得申请项目。
5.不资助国家级、省部级已立项的完全重复的同类选题。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如实填写申报书的每一栏目。课题设计论证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文字应简明扼要,资金预算实事求是,研究任务的大小和难度,要同研究力量和条件相适应,确保能按期完成。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申报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达到要求的,提交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本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同行评议、匿名评审(或现场答辩)、利益回避和记名投票的机制,确保评审立项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或违纪的,一经发现,即报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由科研处汇总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由科研处代表学校向项目负责人开具《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立项通知书》即为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项目立项通知书》的要求,带领课题组按期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第一责任,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资金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实施内容。在不违背原申报选题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如确需对项目研究内容或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报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条 科研处对项目管理实行动态追踪和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已开展实质性工作,是否按计划完成进度;
2.项目资金开支是否合理合法;
3.阶段性成效是否显著。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暂停经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可作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一直未开展相关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课题组主要成员发生变化,相关工作已无法进行;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内容;
5.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立项起超过四年不结项,基础项目立项起超过二年不结项;
6.违规使用科研资金,情节较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凡撤项的项目,其资助资金由科研处收回。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学校科研和出版项目。
第六章 结项鉴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成果”等文字,作为项目结项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填写“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结项书”(含电子版),连同项目成果匿名打印稿(含电子版)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除基础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可申请免于结项鉴定:
1.项目最终成果已获省部级奖项。
2.项目最终成果为咨询报告形式的,其咨询报告中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单位采纳。
3. 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基础项目的成果,已由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或统一刊号期刊发表,且按规定标注项目信息,内容相关性和数量达到要求的。
4.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负责人仍须提供结项成果,并填写“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结项书”,写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项鉴定后的相关事宜处理:
1.科研处汇总专家的鉴定意见,并隐匿专家姓名向被鉴定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反馈,如需要,责成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修改项目成果。
2.项目成果鉴定合格以上等级的,由科研处拨付后期资金。
3.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提交书面报告并经科研处批准,给予适当延期。一次最多只能延期一年,最多延期两次。
第三十条 凡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理:
1.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继续完善,一年后重新进行鉴定。
2. 一年后再次鉴定依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其它科研项目。
3.第二次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负担。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科研处报计财处备案,建立项目经费账户。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遵照《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25〕6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院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音乐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中央音乐学院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