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学术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音乐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组织
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实践成果评选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专家通讯评议;
(二)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评选;
(三)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四)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评选标准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实践成果评选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进行。
(一)学术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论文选题跟踪音乐学科前沿,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文献综述能够综合、全面地反映音乐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发展与现状,归纳、总结正确;
3.研究内容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明显创新或一定突破,对音乐学科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论文具有独到的见解,研究成果突出,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5.论文符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表述流畅、清楚、准确,层次分明,推理严密,书写规范。
(二)专业学位实践成果及其论文评选标准
1. 实践成果能够体现本人高水平的专业实践能力,体现本人在音乐艺术思想传承与创新、创作和表演方法的创新与改进、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等方面的探索。实践成果成绩在评选中占70%。
2.论文选题紧密结合艺术实践,为艺术实践中前沿问题,须有明确的艺术实践思考和观点,通过理论研究发现和解决自身实践问题,体现与艺术实践互为印证的互补能力。论文符合写作规范,论点清晰、论据充分、材料翔实,分析全面、结论准确,文字表达精练,引证规范。论文成绩在评选中占30%。
四、评选对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应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且论文答辩和实践成果答辩成绩在90分(含)以上,在答辩书上有明确获得推优资格的意见。
五、评选数量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量根据当年获参评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总数动态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个。
六、评选程序
(一)初选
由学位办遴选符合条件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直接推荐进入学校层面的评选,并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等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二)复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校长后,组织1名校内专家、4名校外专家,对参选博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进行匿名评审。秘书处对所有送审材料做脱密处理。
(三)终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参评博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答辩意见和答辩成绩、复审专家意见及排序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实行回避制)确定该年度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实践成果。
七、异议处理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实践成果入选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学位办联合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
(二)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和实践成果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三)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四)异议问题一经确认,则取消已授予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称号。如发现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规范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优博奖励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实践成果的作者由学位办进行奖励,并根据论文终审排序情况,择优推荐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和优秀实践成果评选。
九、办法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央音乐学院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