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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院发〔2025〕10号)

信息来源:科研处 发布日期:2025-07-01 15:24:50 更新日期:2025-07-01 15:24:50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的学术传统,规范学术道德行为,促进和保障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营造崇尚科学、作风严谨、勇于创新的学术研究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依照《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风管理与学术道德建设等相关事务的指导和咨询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评议等工作。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倡导严谨治学的学术态度、实事求是的学术作风和勇于创新的学术精神,坚持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学校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自身职能依纪依规行使职权,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修订学风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倡导学术规范,宏观指导和督促推进学校学风建设;

(二)负责对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调研、规划和咨询,总结学风建设经验;

(三)规范、监督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行为,在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按照《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学风建设管理办法》,受理学校学风问题、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开展调查核实、鉴定和听证,对于立项案件提出初步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其审议结果供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行为人做出相应处理;

(四)完成上级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其他与学风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包括学校在编或全职外聘的教师、职工,在站博士后,在读研究生、本科生、附中学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进行的一切科学研究行为。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法律规章,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正;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工作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第一线;

(三)熟悉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分管教学科研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所有校领导、各教学院系主任(正职)、研究生部主任、教务处长、学生处长、人事处长、音乐学研究所所长和科研处处长组成。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行政职务挂钩,卸任、退休或调离工作的,则自动不再担任此项工作,并由继任者接续。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若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应退出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处理学风建设问题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若遇特殊情况,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向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亦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发表意见或投票。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结论。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在讨论有关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当事人、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专家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要求,不得擅自泄露调查过程和结论,不得在学风建设委员会未授权的情况下向外界发布任何有关学风问题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研究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委员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直接师生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要程序规范、实事求是、明辨是非,秉持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的处事原则。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同时维护被调查人的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经费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项经费中预算,用于日常办公和专项调研等。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院发〔202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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