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音学生〔2021〕2号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我校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一、评选范围
 
 参评对象为在我校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申请奖学金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尚未解除者;
 
 (二)有考试作弊、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未按规定注册者;
 
 (五)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记录者(含全部必修及选修课)。
 
 四、评选名额及奖励金额
 
 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名额及奖励标准执行。
 
 五、申请办法
 
 (一)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报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申请和评审工作,学生可根据学校发布的相关通知按规定提出申请。
 
 (二)各二级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对本院系学生提交的申请及成绩进行认真核实查证,经各二级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名单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四)公示结束后,学校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 
 
 六、本条例于2021年8月修订并开始施行,由中央音乐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