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院在职教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明确延聘人员有关条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行政岗位:
行政岗位的干部、职工严格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予延聘。
二、 教师岗位:
1、四级教授、副教授及以下职称教师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予延聘。
2、所在系部教师梯队完整、人员充实的专业教师按国家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予延聘。
3、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确属教学需要的三级教授,可延聘至63岁办理退休手续。
4、本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学术威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二级教授,可延聘至 65岁办理退休手续。
5、本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具有很高学术威望和影响力,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二级教授,可延聘至70岁办理退休手续。
6、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国际地位,在全国范围具有重要影响,有重大教学与学术成果的二级及以上教授,可终身聘用。
三、 办理延聘程序
1、由延聘教师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交人事处,人事处根据申报教师有关条件,确定延聘年限,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到达延聘年限后,人事处将为延聘教师办理退休手续,特殊情况需继续延聘的,由系部提出书面报告交人事处,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 其他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情况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2、本办法经2013年10月14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人事处
2013年10月21日
联系人: 电话:66425695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