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内部控制,依据我校《中央音乐学院合同及协议管理办法》(院发〔2023〕8号)、《中央音乐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院发〔2023〕9号)、《中央音乐学院工程设计变更与洽商管理办法》(院发〔2022〕25号)、《中央音乐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21〕74号)、《中央音乐学院关于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管理规定》(院发〔2020〕31号)等校内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修缮工程项目指学校内一切竣工交付并在保修期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改变、改善提升相关设施使用目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含房屋修缮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技改工程,设备设施改造工程,绿化工程,以及校内场地、道路、管线、围墙等室外改造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年度修缮改造计划的项目以及年度修缮改造计划外的由学院各系、处申请学校同意批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进行修缮改造的项目。
第二章 修缮工程立项
第四条 中央音乐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决策应当严格执行我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应当满足需求合理、方案可行、资金落实等基本要求,按流程报学校批准后作为立项依据。未列入当年计划,因工作需要必须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建管处组织论证出具概算并落实资金,按流程报学校批准后作为立项依据。
第六条 各系、处等申请进行修缮的项目,应在申请中写明修缮工程项目范围、现状及问题、修缮的理由、具体内容、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建管处协同申请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概(预)算后按流程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作为立项依据。
第七条 按照标的金额,一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可参照《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日常维修项目管理办法》(建管发[2024]1号)论证书作为立项依据。
第三章 修缮工程筹备
第八条 建管处依据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计划,进行项目设计、工程量清单及造价编制工作。并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进行审查核对。未聘请设计、造价咨询单位的项目,建管处应严格控制修缮工程项目预算,确保在预算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按照标的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设计、施工等单位的选定应按照《中央音乐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院发〔2023〕9号)进行采购。标的金额小于10万元的,应按照《校园建设与管理处10万元以下采购管理规定》(建管发〔2021〕9号)执行。
第十条 按照采购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后,修缮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应严格执行《中央音乐学院合同及协议管理办法》(院发〔2023〕8号)。
第四章 修缮工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批准的批复资金以及相关合同条款,建管处全面组织项目实施推进,负责施工过程中资金、工期、质量等内容的管理。合理论证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执行《中央音乐学院工程设计变更与洽商管理办法》(院发〔2022〕25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严格控制项目总造价。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审计处指派第三方监理单位,小于1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建管处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监理单位,或指派物业公司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三条 建管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文明工地的标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代表学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项目文明、安全、高效的施工建设。
第五章 修缮工程验收交付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竣工后,建管处组织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并协调使用部门、固资管理部门、物业单位等实施移交。建管处按照《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工程项目验收及移交手续》(建管发[2021]4号)办理。
第十五条 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各项目负责人应整理从立项起至竣工结算移交的完整的工程资料,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上级部门批复文件、纪要文件、立项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资料(设计变更洽商单)、竣工图纸、结算报告、检测报告等按照相关要求移交城建档案馆、学校档案馆或职能部门存档。
第六章 修缮工程结算与支付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委托审计处进行工程审计,严格执行《中央音乐学院关于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管理规定》(院发[2020]31号)。聘请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对结算报审做好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审核,并出具意见签字盖章作为工程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最终工程款应以各方正式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进行结项。
第十七条 小于1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可视实际情况委托监理公司、物业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依照审核意见结算工程款。
第七章 工程保修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工程如出现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管处代表学校责成施工单位与施工联系解决,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如出现人为因素造成的破损问题,由使用单位及建管处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条 保修期满,施工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后,由建管处出具意见,按照流程申请报学校审核退还质量保证金;如保修单位未厦行保修职责,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扣减质量保证金,直至追究保修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央音乐学院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