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校教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在项目立项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出现了“重立项,轻实施”的现象,一些项目推进不力,实施迟缓,造成了结项延时,在研项目积压过多,以致影响学校后续年度的项目申报。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杜绝长期拖延项目研究和实施现象发生,特制定以下意见:
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阶段,应对项目实施内容和进程有充分的论证与把握,保证项目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对超过实施能力、虚假承诺、内容不实、难以掌控的项目,严格限制申报。
1.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科研处每六个月全面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项目负责人每年向院长办公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2.立项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定期限前三个月内完成,并向科研处递交结项材料。
3.项目有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在规定期限前半年,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延期。
4.在研项目的负责人,结项前不得再申请同类纵向项目。
5.杜绝项目长期拖延。项目逾期(同意延期的除外)未结项的,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科研处将取消该项目的有关配套或奖励,并提请上级管理部门做撤项处理。
6.项目结项情况,将作为负责人后续申报各类项目、职称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予以优先或推后、限报处理。
以上办法自2019年11月4日起生效,归属科研处解释。
中央音乐学院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