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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院发〔2020〕42号)

发布日期:2021-01-07 15:27:00 更新日期:2023-07-28 15:54:10

(2009年制定,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增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意识,提高科学研究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是监督、管理学校学术研究行为,加强和规范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的组织机构,隶属于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修订学风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倡导学术规范,指导和推进我校学风建设;

二、负责对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调研、规划和咨询,总结学风建设经验;

三、规范、监督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行为,在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按照《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学风建设管理办法》,受理学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通过组织调研或专家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和认定,遏制学术腐败,净化学术空气;

四、对查明的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的行为,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供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行为人做出相应处理;

五、落实教育部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包括学校在编或全职外聘的教师、职工,在站博士后,在读研究生、本科生、附中学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进行的一切科学研究行为。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分管科研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所有校领导、各教学院系主任(正职)、研究生部主任、教务处长、学生处长、人事处长、音乐学研究所所长和科研处处长组成。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行政职务挂钩,卸任、退休或调离工作的,则自动不再担任此项工作,并由继任者接续。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中央音乐学院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