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央音乐学院为主体或以中央音乐学院教职工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以及校级科研和实践项目。其项目资金一律纳入学校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北京市等上级财政资金立项的纵向项目,同时参照有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由企事业单位支持的横向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参照《中央音乐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横向项目,以合同为依据,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统筹规划和高效低耗的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校、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管理,其中:
学校作为顶层管理机构统筹科研管理工作,负责科研规划、管理办法审核,校内年度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重大经费使用审批,以及科研管理争议等事务。
科研处负责科研规划制定、项目组织、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项验收等过程管理;计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科研处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同时负责科研设备的申购和监管工作;审计处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纵向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和实践项目全部纳入审计,审计次数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二章 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要求
第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材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宣传费、创作费、制作费等。其中:
(一)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对于单笔金额1000元以下的图书发票,不需要提供购书清单。
(二)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录音、录像、摄影、数据购买、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快递、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会议费参照《中央音乐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院发〔2016〕8号)文件执行。差旅费参照《中央音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6〕7号)文件执行。其中学术科研类会议费标准最高可按 1000元/天/人编制。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参照《中央音乐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通知》(院发〔2015〕6号)和《中央音乐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15〕2号)文件执行。
(四)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包括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灯光、音响、器材、服装和道具的费用。
简化科研设备采购流程,直接用于项目研究、单次5万元以下的设备,可由项目负责人选择刷公务卡或开具支票或对公转账三种形式之一自行采购,勿需审批流程和采购合同。项目负责人附设备用途说明、发票与设备信息到计财处进行固资管理和报销。单次超过5万元的,经学校审批后可自行采购。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五)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 印刷费/出版费/宣传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七)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加工、场租等费用。
(八) 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含研究、排练演出、录音、录像、化妆等劳务。
劳务费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可以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以组织费、审稿费、撰稿费等名义给项目组成员发放劳务费。也不得给属于职务职责工作范围内的有关人员发放劳务费。
(九) 创作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编剧费、作曲费、导演费以及舞美、灯光、服装、造型、道具等设计费。
(十) 制作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舞美制作费、音乐制作费、服装制作费。
(十一) 其它: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如演出排练等误餐费、比赛奖金等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各级纵向研发类项目可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三个方面:
资源占用及消耗(条件支撑费):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间接成本消耗;
管理费:指学校为了给项目提供良好服务与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申报、前期论证、执行、结题等所发生的各类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绩效支出:指学校为了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性,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彰显科研人员实绩而发放的人员性支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根据项目资金总额按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对间接费用有专项规定的,则以该专项标准执行。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校内项目不设立间接经费。参与实践演出的项目负责人或成员,结合市场价格以及该实践活动中其他同级参与者的劳务标准,从直接经费中的劳务费和其他类别中支出。
第十四条 鉴于艺术学科大量创造性劳动属于纯个体性智力活动,对于不能设立间接经费的国家艺术基金、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等项目,参照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直接经费可向项目组人员发放。
第十五条 间接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其中纵向项目的管理费按总经费的5%由科研处提取,剩余间接经费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具体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核定。如项目在实施中需占用或消耗学校资源,则先经科研处扣除间接成本后,再设定绩效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负责人要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每个成员绩效支出的具体额度,真正体现其科研价值。
第十七条 绩效支出流程和办法:
(一) 绩效支出在立项和结项通过后,分两次发放。立项后第一次发放金额应不超过50%。项目结项通过后,可申请发放剩余绩效支出。
(二)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 绩效支出由计财处发放,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领取人承担。
(四) 项目结项不合格或撤项的,不予发放剩余绩效经费。
(五)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在遵守委托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按合同规定比例向学校申请提取绩效经费。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调剂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政策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支出
第十九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如超过直接费用20%,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第二十条 学术科研类会议,要从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外拨资金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经学校科研处、计财处等职能部门和上级立项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效。预算方案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三条 因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确需变更预算的,应当提前向科研处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经费预算调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二) 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负有第一责任,应在科研处、计财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项目预算支出资金。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严控现金支出事项,原则上实行对公转账方式、支票和“公务卡”方式结算。
(一) 对应当“公务卡”结算的资金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 参与项目的学生及按规定不能办公务卡的研究人员,不用提供特殊情况说明。
(三) 横向科研经费可不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八条 校外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在本校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学校内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音乐厅、演奏厅、歌剧音乐厅等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第二十九条 出版、设备或乐器租赁等校内可提供服务的,应优先委托校内机构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科技、社科等项目的创作、制作、排演、人员聘用等业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申报方案自行决定,不需要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对于民间采风、野外考察、录音摄像、数据采集、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和提供相关佐证的前提下,可视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决定课题组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型。特殊情况下,乘坐高铁或卧铺的座位等级不限。差旅费报销只需提供交通票据和住宿发票,乘坐飞机的不用提供登机牌。对野外采风等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往返行程不完整等特殊情况勿需提供书面说明,在项目负责人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凭交通票票据报销城际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项鉴定产生的评审专家劳务费由学校支付。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资金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报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计财处审核确认的项目资金收项目负责人和计财处、科研处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三十六条 项目在规定实施期内,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资金仍未使用完的,由学校收回纳入科研基金或按规定原渠道返还。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上级部门拨付的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延期申请。超过延期期限仍未结项的,项目自动终止,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纳入科研基金或按规定原渠道返还。
第三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不得不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处提出报告,经审核批复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由学校收回纳入科研基金或按规定原渠道返还。
第四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所有项目资金由学校收回纳入科研基金或按规定原渠道返还,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一) 擅自修改、变更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
(二) 自行终止项目的。
(三) 项目被撤销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和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科研处、计财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按要求整改。学校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报送人事处做进一步的人事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音乐学院科研处和计财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音乐学院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