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学术成果出版及转化工作,促进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水平的提高,营造科研成果为教学和社会服务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术成果出版资助包括图书和音像。
第三条 优秀学术成果出版资助对象为我校教职工。
第二章 图书出版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图书资助范围包括学术著作、教材和音乐作品等类别。
第五条 学术著作类包括专著、编著、译著等,要求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体现原创性和前沿性,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字数不少于10万字。
第六条 教材类包括文字性教材或曲集性教材。重点支持学科建设紧缺的教材,要求有较高的自主创新成分。曲集性质的教材,要求体现创新性的教学进度编排体系,带有独创的教学指导性说明。不支持选编性质的纯谱例集,不支持在国外原版教材基础上仅增加和改动各种符号的教材。
第七条 音乐作品类的出版主要支持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作品,规模为中型以上。45岁以下作曲家的作品出版,限于在国内外重要比赛中的获奖作品,国内如“金钟奖”、“文华奖”等,国际获奖参照“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中一类、二类赛事清单。
第八条 鼓励有重大创新、集成性的标志性成果出版。
第九条 图书限于在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出版,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的著作例外。
第十条 不资助原版的再版或已经出版的图书,修订版要求内容变更在30%以上。
第三章 音像出版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音像类包括音乐表演、音乐创作两个方向的CD或DVD等音像出版,要求代表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水准,并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
第十二条 国内出版社限于北京环球音像出版社,国外出版的,要求是UMG、WANER、EMI、SONY、NAXOS、DG等知名出版社。
第十三条 要求录制、制作水平较高,外观、装帧和设计质量较好,并具有较高学术和教学价值。
第十四条 不资助已出版或再版的音像作品。
第十五条 鼓励体现我校各学科和专业最高水平的音像成果或艺术实践活动产生的重大专题性音像成果,尤其是具有独创性的高峰作品,以及对传承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有重大作用,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或欣赏性的优秀成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出版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实施。
第十七条 科研处发布申报公告,每年度一次,集中受理出版资助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出版的成果必须思想健康、高尚,版权关系清晰,符合国家著作权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学术规范,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第十九条 申请人自行联系出版社,与出版社商定出版物的规格、设计、费用等相关条款,并向科研处递交由出版社提供的出版意向书。
第二十条 申请人须填写由科研处统一制定的《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学术成果出版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承诺所申请资助的学术成果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该成果著作权涉及多人时,须由全体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须有2名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在《申请书》中撰写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须向科研处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2.图书出版资助项目提交已完成80%以上的书稿1套;
3.音乐表演音像出版必须已经完成50%以上,并提供录制的小样;音乐创作音像出版所有作品必须已创作完成并首演,要求提供完整实况录音(像)。
4.出版社提供的出版意向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每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其它项目未完成的,不得申请新的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组织评审会,提请评审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议,采取匿名评审、利益回避和记名投票的机制,确保立项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在学校官网科研处网页或行政办公网公示一周。凡涉嫌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项目,一经查实,即取消资助资格,申请人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项目。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资助经费与出版
第二十七条 出版资助经费实行项目额度控制。资助标准由科研处制定,并在项目评审中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额度。。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由科研处向申请人开具项目立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资助金额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返还申请人提交的书稿。
1. 申请人负责将立项信息告知出版社,全权负责出版事项,以及出版内容、质量、规范、设计、装帧等方面的把关工作。
2. 申请人与出版社、中央音乐学院签订三方合同作为中央音乐学院向出版社划拨资助经费的依据。
3. 申请人向出版社提交出版稿件后,携三方合同和出版社开具的发票,到科研处、计财处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4. 出版资助经费由中央音乐学院直接划拨给出版社。
第二十九条 正式出版的成果须在封面及其他显要位置标注“中央音乐学院资助出版”的字样,否则学校将追回已拨付的出版经费。
第三十条 成果版权在5年内归学校所有,作者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
第三十一条 成果出版后,申请人须向科研处递交3套正式出版物,以供学校图书馆存档。
第三十二条 在出版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与凭证,如有利用虚假合同或发票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出版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全数收回已资助的经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成果获得资助后,须在自立项之后一年内出版。如因出版周期等原因需延期出版,须向科研处书面说明。超过2年仍未出版的项目,科研处有权取消资助资格和经费。
第三十四条 获得出版资助的成果最终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出版的,学校将追回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资助出版的成果,一般不得变更出版社。若确因某种不可抗拒原因需更换出版社,须由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度《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学术成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央音乐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中央音乐学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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