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规范和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学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中央音乐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中央音乐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追求学术理想,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推动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独立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并为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人数与学校的学科规模、专业设置相匹配。总数为25人。产生形式包括推选委员和直聘委员两类。
(一)推选委员:候选名额及学科结构等由院长办公会根据学科平衡与发展所需而确定。在全校教师和研究人员中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被推选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
(二)直聘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管理工作的需要直聘0-3名。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人才评价、学术道德等事项分别设立专门委员会,也可设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45岁以下青年委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
(三)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
(四)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保证时间与精力参与学术委员会工作。
(五)在职在岗人员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由秘书处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解除聘任。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须按照章程规定的委员产生办法和程序及时进行增补。委员在任期内退休的,即时退出学术委员会,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六)《中央音乐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自觉维护学术委员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不向学术委员会会议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五)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委员发表的言论,以及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中央音乐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重大规划;
(二)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学校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定和推荐;
(四)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五)审议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并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认定和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规程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和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汇总议题,并告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原则上差额投票以超过与会委员1/2为通过,无差额投票以与会委员2/3(含)以上为通过。
投票方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与秘书处商定并在会前明确。如有必要,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由秘书处组织通信投票的方式表决。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天前,以文字形式,经由秘书处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导师或合作导师关系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决定相关委员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等非委员列席旁听。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会议决议和纪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年度工作总结,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2020年10月12日,经2020年至2021学年第一学期第7次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2019年发布的《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院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央音乐学院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