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42条的规定,设立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各教学系、部应建立本部门的学术委员会,并参照本章程行使相关职能。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章 构成与管理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5-27人。结构如下:
1. 设委员会主任1人,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担任。
2. 副主任1-2人,由主管教学与科研的副院长担任。
3. 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科研处长任秘书长。
4. 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的院级领导、各教学系、部主任及教授委员会主任、科研处处长、研究所长、附中校长及各教学系、部教授代表构成,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 委员会设顾问委员,由65岁以上在职的原委员构成。
6. 秘书处根据委员与顾问委员任职条件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四条 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续聘连任。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会议者,由秘书处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后建议退出委员会。
第五条 各系、部和附中设立部门学术委员会,部门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由院科研处代管,由副主任和秘书长汇签批准使用。由秘书长向全体委员会汇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职责与权力
第七条 院长根据《高教法》赋予院学术委员会以下职责与权力:
1. 审议学院学科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与标准等重大学术事宜;
2. 审议学院五年规划,为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发展等重大规划提供咨询;
3. 审议学院教学方案、课程设置、招生办法等重大教学管理规定;
4. 审议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鉴定及评奖;
5. 审议重大学术活动、演出的立项;
6. 审议重大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立项;
7. 审议学术争议;
8. 审议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
9. 审议其它涉及学院学术发展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由秘书处负责汇总与准备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与形成决议。
第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如有必要,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由秘书处组织通信评审的方式表决。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采取利益相关人回避制,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次全体会议,遇到特殊情况由主任提议召开专门会议。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非委员会的专家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重大事宜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起施行。
中央音乐学院
2012年6月11日
中央音乐学院第十届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王次炤
副主任:周海宏
秘书长:姚亚平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红梅、王次炤、王绍武、叶小钢、吴迎、张立萍、张建一、范磊、周青青、周海宏、郑荃、赵瑞林、胡咏言、俞明青、俞峰、姚亚平、娜木拉、顾丽霞、高建进、郭文景、唐建平、章红艳、童卫东、潘淳、薛伟、戴亚、戴嘉枋
顾问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于润洋、杨鸿年、吴祖强、胡志厚、袁静芳、郭淑珍
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