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访工作

出访工作

中央音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9-09 12:21:00 更新日期:2023-08-25 17:15:1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特制定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一、 指导思想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委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强化服务大局意识,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访问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活动。

二、 适用项目

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国际艺术比赛、重要音乐节演出、举办音乐会、应邀讲学和举办大师班、境外采风和田野调查、合作研究、学术访问、以及国际学术组织和国际艺术比赛履职任务等。

三、适用人员

教学科研人员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院、二级院、系、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计划制订

各教学和科研部门要围绕国家、学校及本部门教学科研重点工作和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和科学制订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

出访人员要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项目要提前立项。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出访日程要与邀请函的活动安排相吻合,邀请函中未体现的公务安排,需说明原因。邀请函中文译文要与外文邀请函严格一致、准确完整(包括邀请人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地址等)。

五、项目审核审批程序

教学科研人员将本人或团组出访申请提交所在部门,由各教学科研部门每年12月5日之前先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中央音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表》提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审核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统筹确定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任务和事项,最后由国际交流处认真拟定和统一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表》,根据有关规定送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年度计划由学校负责管理。列入年度计划执行明确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各审批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为出访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严格控制计划外团组。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商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同意,报主管外事工作和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由院长批准。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外事以及组织、人事、科研、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管理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掌握年度出访计划,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违纪违规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各部门要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加强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

国际交流处要牵头做好政策指导、计划制订、综合协调、出访手续等工作,人事处和组织部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出访人员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学校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按现行的《中央音乐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团组出访的管理办法》执行。

(一) 经费管理

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计财处、科研处、国际交流处要加强外事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将因公出访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专项预算管理,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出访计划时,须提交经费预算,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订出访计划,不得超支出访经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基金。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研专项经费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教学科研活动、艺术创作和表演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人事处(负责普通教职人员)或组织部(负责中层及以上干部)出具的相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二) 出国(境)证件管理

我校因公出国(境)证件(含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及已经注册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因公护照,下同)实行分级管理: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因公出国(境)证件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集中保管。处级以上干部的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交流处统一登记,集中保管,还将定期清理和催缴,向市外办汇报出国(境)证件管理情况。凡由教育部和北京市外办办理的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交流处造册统一保管,做到即查即有、还取有据、过期注销。

因公出国(境)证件只有在执行公务出访任务时方可使用,不能由个人保存。因公出访任务完成后,应于一周内主动将证件交回国际交流处。因公出国(境)证件丢失,应立即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

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登记、集中保管。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持用因私证件自行出访者按违纪论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担。

七、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 加强公示监督

国际交流处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人员信息,公示期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二) 加强绩效评估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国际交流处,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出访报告应明确说明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并取得实质性成果。逾期不提交总结报告人员,将暂停审核、审批其出国执行任务。

(三) 强化责任追究

出访人员在外行程须严格按照批准日程开展,不得擅自更改经申报审批的出入境日期及在外行程安排。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厉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出访人员在外期间疏于管理导致违规违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人员、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规依纪惩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