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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院章使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中央音乐学院 发布日期:2006-04-04 00:00:00 更新日期:2023-07-28 16:02:55

中央音乐学院院章(以下简称院章)是学院的象征,代表着学院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为了加强学院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学院利益,特制订此规定。

一、院章使用的范围及管理规定

1.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报文,由上报部门呈文,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经院长办公室审核并统一编号后,方可加盖院章。

2.各类合同、协议书须由承办部门填写《中央音乐学院院章使用审批单》(合同协议书用),同时写明合同签署背景及洽谈情况,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律师、财务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院章;重大事项须经院级会议审核批准。不加盖院章的合同、协议书,财务部门将不予认可。

3.学院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报表,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院领导签批。

4.对外刊登广告、启事,需部门负责人签字,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签批。

5.外汇提款、国外订货、海外提货(不包括私人物品)海关报关等,需部门负责人签字,由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签批。

6.各类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短训班证书、聘书等),经有关部门审核,院领导签字批准,并将人员名单报院长办公室备案。

7.开具各类出差或调研介绍信、身份证明等,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8.各类奖励证书、奖状,须经学院各委员会或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委员会主任或主管院领导签批。

9.由学院主办的各类比赛获奖证书,该活动及比赛项目须经学院立项,由承办部门提交证书和获奖名单,经主管院长签批后方可盖章。

10.其他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领导或院长签批。

11.严禁在空白公文纸、介绍信和信纸上加盖院章。

12.院章不准带出校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经院长办公室室主任批准,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13.学院所属各部门或教职员工及学生需要对外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以下简称两证)并加盖院章的,须遵循以下原则:

(1)申请部门或个人,应参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2)复印件须加盖用途限用章,并填写使用用途。

(3)院长办公室须对两证的复印数量、使用情况,登记编号,以备核查。

(4)作为外事签证用途的两证,院长办公室可以批量复印,登记编号,加盖“此复印件仅限于办理签证用”样章,加盖院章后由外事主管部门领取、使用。外事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类因公(私)审批流程,严格使用两证,并记录使用情况,定期(每月)交院长办公室备案。

14.外事学术活动邀请函需加盖公章的,应由学院外事主管部门统一填写《中央音乐学院院章使用审批单》,院领导签字批准,并将人员名单报院长办公室备案。其他临时邀请函盖章,参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二、院章使用的审批程序

1.所需加盖院章的材料、文件等须符合学院公章使用的管理规定。

2.使用院章必须由用章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中央音乐学院院章使用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或由院长办公室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3.经部门领导及院领导签字的《中央音乐学院院章使用审批单》由院长办公室备案存档,并填写《中央音乐学院院章使用登记表》。

4.寒暑假、节假日和周末院章由学院总值班室负责管理。盖章须提前提出申请,审批程序同上述规定。特急件及特殊情况须由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三、院章的保管

院章由院长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院章的使用要严格遵守此规定。

(2012年3月26日修订)

中央音乐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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