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津贴补贴的规范管理,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0年5月起由人事处对全院各部门发放的各类津补贴进行统一管理。
一、自2010年5月15日起,各部门新增的各类津补贴项目,均须将有关政策文件、发放标准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政策及我院具体情况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经过院长办公会批准的津补贴项目,由人事处向计财处提供发放项目、人员及标准,计财处不再接收各部门直接送达的各类津补贴发放表。
三、独立核算部门及有专项经费部门新增加的津补贴,须送交人事处备案,经人事处审核后转计财处发放。
四、目前正在执行的各类津补贴,不得自行变更补贴标准,如遇政策调整,须将有关文件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再予发放。
五、人事处会同计财处对学院目前正在发放的各类津补贴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项目重叠、超过时效性的各类津补贴将予以撤销。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央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