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控烟管理办法(2012年)
院发〔2012〕6号
为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与习惯,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的精神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文件精神,在校园内做好控烟的宣传工作。
二、学院禁烟区域:教学楼、琴房楼、办公楼、学生公寓、音乐厅、古建内、配电室、热力站、学生食堂、乐修科工作间、库房及各楼地下人防。
三、各系处负责人须认真贯彻执行学院控烟制度与规定,认真执行学院的控烟管理规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发现教师、学生、职工以及临时来访的人员吸烟,要及时劝阻,保证禁烟区内无吸烟者、无烟头。
四、在禁烟场所设立醒目的标识,禁止吸烟。禁烟区实行包干负责制度,本系处包干范围内如发生吸烟现象,该系处负责人负有监管失职之责。
五、全院教职员工及学生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经查属实后,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对于在办公室发现抽烟现象以及烟头、烟灰等现象提取证据,确定吸烟现象对当事者罚款伍仟元,发现办公室内的烟头或烟灰以所在部门为单位罚款贰仟元,上述当事者将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即在校园网上公布当事者或部门。如出现问题两次以上(不含两次)且教育不改者罚款额度将成倍数增长,同时取消其当年绩效工资及奖金。
六、中央音乐学院控烟管理办法自2011年12月12日实施,于2012年5月31日修订。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5月制定,2012年5月31日修订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