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管理规定
院发〔2013〕9号
为加强文明校园建设,创造卫生清洁、优美的学院校园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学院本部和附中工作、学习、生活或者参加活动的全院师生员工及家属、物业服务人员、各项目基建施工人员、租用校区房屋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外单位来访以及过往的人员等,均有义务维护学院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二条 禁止在中央音乐学院本部和附中的校园园区内、建筑物内随地吐痰。
第三条 违反前条规定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每违规随地吐痰一次将处以罚金人民币500元。
第四条 学院授权校园管理处和附中校办具体负责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违规者。
第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学生、物业服务人员等都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接受举报的地点本部设在校园管理处,办公楼403室,电话66414284、66425680;附中设在校长办公室,电话87680907。
第六条 举报者需提供文字或确凿图像等证据,接受举报的处室和个人负有保密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
201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