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院内全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保修都要实行合同管理。
二、合同的签订应由学院授权,须加盖基建合同专用章和被授权人签章。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签订合同。
三、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可适用标准范本条款,附加条款和非范本条款内容,须经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签订。
四、合同价款的认定。凡招标工程项目,执行中标价。一些附属配套的非招标工程,执行审定后的预算价,增项的监理等技术咨询费用可签订补充协议,价款按国家有关费率标准执行。
五、工程项目的合同应增加有关审计内容的约定。
六、各种合同的正本由财务人员保留,作为付款的依据,未经签订合同的一般不得付款。副本由预算人员保存,作为送审的资料。
七、各种合同的印花税,由会计人员负责交纳,不得偷税漏税。
八、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的对外经济业务,均应在合同条款的规范下进行。处长负责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