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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26 15:37:00 更新日期:2023-07-28 16:11:39

一、工程竣工结算执行学院工程审计相关管理办法,未经审计的工程不予结算,工程结算价以审定价为准。

二、工程竣工结算程序:由施工单位备齐结算所需的全部资料送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后送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复核,然后送交学院审计。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10到15日内整理报出结算资料,送审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手续完备。所报出的工程结算应该包含该工程所有需要结算的内容,结算送审后不得再随意增补结算项目。监理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应在资料齐全后10日内审核完毕送审。

四、竣工结算送交审计时应备齐以下相关资料: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概算书、投标承诺书、合同、工程洽商单及概算书、设计变更概算书、材料设备认价单、工程结算书等。

工程洽商单及概算书、设计变更概算书、材料设备认价单须按相关规定签认;工程结算书要求加盖公章,签署编制人姓名及证号。

六、为了维护各方的利益与声誉,审计费用按如下比例负担:

审减额≤送审金额×10%,全部审计费由建设方负担;

审减额>送审金额×10%,全部审计费由施工方负担。

七、审减额大于送审金额10%的,监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