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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竣工报验及交付使用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26 15:49:00 更新日期:2023-07-28 16:11:46

一、提请竣工报验工程项目必须是由承包商自检,经监理验证合格的项目。

二、在组织四方联合验收后,就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七日内给予解决,经监理确认后报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再次检验。

三、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移交实行转单制,各有关岗位人员须按要求对相关事项确认后在转单上签字。

四、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向资产管理处进行移交,移交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学院内部有关管理与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随同检查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移交后由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整改。验收中如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移交表上签字盖章。

五、对移交后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实行质量保修,使用中的管理维护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

六、清理现场。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应限期清理。

七、工程竣工移交后,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向城建档案馆、学院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