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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规定(2003)音通院字第004号(2010年10月修订)

发布日期:2010-10-10 15:56:00 更新日期:2023-07-28 16:11: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的基本建设,规范其管理工作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学院内房屋建筑、装修、建筑智能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弱电、安防、监控、消防报警等基建工程项目(下称基建项目)及其涉及到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基建领导小组是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成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基建管理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基建的法律、法规,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生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学院基建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并将意见提请学院领导研究决定。

2、参与基建决策,审核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讨论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并将意见提请学院领导研究决定。

3、讨论基建项目、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并审定自主审选的工程招标、材料设备等项目,将意见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决定。

4、统筹安排基建事务,负责组建项目现场管理组和政府定点采购小组。

5、讨论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和经济合同。

第四条、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是在基建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基建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学院的基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年度基建计划。

2、实行基建项目责任制时,负责项目现场管理组人员的职责分工,配备或聘用专业人员。

3、实行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制时,则代表学院落实业主责任制。

4、依照基建项目的建设程序,办理基建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5、参与编制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开工前期管理工作。

6、负责监督基建项目质量、工期等各项工作。

7、负责组织基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定点采购、自主审选工作。

8、负责组织基建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归档移交等以及维护保修期间的工作。

9、负责做好基建项目统计、档案资料、总结等管理工作。

10、配合计财处完成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和纪监审办公室完成基建项目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项目现场管理组是在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基建项目开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进驻现场,协调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的关系。

2、参与材料设备等选型、采购工作,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基建项目的要求,对所需的重要材料设备选型、品牌、价格等提出建议。

3、依据合同规定,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

4.、负责开工前期“七通一平”工作,即水、电、气(燃气)、通信、下水(雨水、污水)道路、热力和平整场地。

5、审检基建项目的测量定位、施工放线工作。

6、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7、检验基建项目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

8、参加基建项目隐蔽工程验收,签署验收记录。

9、旁站基建项目重点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督施工质量。

10、填写施工日志,记载施工气温、气象、施工人员情况、施工部位及质量情况等内容。参与施工现场协调会,掌握基建项目动态。

11、会同监理洽谈、初步审核及其核实设计变更、施工洽商。

12、参与工程预验、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归档等工作。

13、负责工程维保期内的工作。

第六条、计财处负责基建项目的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参与基建资金落实、筹措。组织编制基建财务收支计划。

2、建立、健全基建核算和管理制度。

3、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核算、控制和监督工作。

4、审核基建项目的合同、协议。

5、负责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审核工作。

6、负责编制基建项目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七条、纪检审办公室负责学院基建项目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基建项目开工前的审计,参与各项公开招标、定点采购、自主审选的监督工作。

2、负责审计基建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3、负责审计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如需要,负责招聘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基建项目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或竣工审计。

4、负责审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第三章、开工前期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开工前期的管理工作是指基建项目从意向酝酿到列入申报计划,直至开工建设以前所进行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依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学院实际,设想建设轮廓、进行项目选址和编制基建项目建议书。在基建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参与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拟定设计任务书。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和工程经济技术要求,要征求学院领导意见,特别要征求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的意见,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形式上美观,使用上实用。必要时,采用专家咨询的方法。设计方案须报请学院领导审批。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总概算,以便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数额。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办理征地、拆迁、处理施工现场的绿地和树木等必要手续。完成施工现场的“七通一平”,为顺利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公开招标、定点采购、自主审选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范围为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监理以及有关的材料、重要设备的采购。限额规定如下:

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房屋建筑等工程施工立项批复投资概算、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公开招标采取报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政府定点采购范围为房屋建筑、装修、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限额规定金额在60万元(含)--2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

定点采购采取自行组织。采购对象是在政府采购中心审定的定点供应商,应选择三个以上定点供应商进行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院方代表不得多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低于定点采购规定限额的项目,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由采购小组自主审选采取直接谈判确定。自主审选企业一般不少于三家,若无标底,审选企业不得少于四家。从中审选符合要求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自主审选设备材料的供应商要提供质量验证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可去实地考察或送审选样品。自主审选工作应比照招标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定点采购、自主审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如设有标底,应严格保密,同时不得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潜在的投标人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强化定点采购和自主审选的企业资格预审工作。基建领导小组对于参加邀请投标和审选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要进行预审排队,确定入围名单。如有必要对邀请投标和审选的企业要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应落实公开招标、定点采购和自主审选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提出投标和审选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报价要求、技术要求、评标和审选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报基建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招标和审选项目的结果要报告基建领导小组,重大项目报告学院领导。

第十八条、标底编制可自行组织编制,亦可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占50%投资额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九条、定点采购、自主审选招标的组织与职责。

采购小组由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计财处、校园保卫与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审等有关处室组成,组长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担任。采购小组负责定点采购、自主审选的具体事务。纪检审办公室人员承担过程的监察职能。

第五章、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涉及基建项目的经济行为,必须签订合同来明确合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凡是对外签订基建项目合同都要实行预审备案制度,都要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签订应由学院法人授权,须加盖基建合同专用章和被授权人签章。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采用标准范本合同。如有特殊情况或要求需另行签订合同的补充文件,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要在事前签订合同,如一时无法确定的,可采取协议、意向书等形式,如无合同、协议或意向书的,计财处一律拒绝付款。

第二十三条、合同涉及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都要明确表示,应增加价款审计的约定,并明确质量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额。如属于政府采购中心审定的定点供应商,应予以规定幅度的优惠承诺。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般不预付工程备料款。如确有需要,要求签约对方提供等额的履约保函书。

第二十四条、签订合同的权限:

1、单项合同额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洽谈。签约前按学院合同规定上报审批后,由学院被授权人签字。

2、单项合同额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学院领导指定人员洽谈。签约前按学院合同规定上报审批后,由学院主管院长签字。

3、凡符合学院“三重一大”规定的合同,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价款的认定。凡招标的基建项目,执行中标价,定点采购、自主审选的基建项目,执行审定后的预算价。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基建项目,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工程洽商索赔,应由项目现场管理部负责人签认后,报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审定;一次索赔金额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将索赔资料报送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未审核签字确认的,视同无效索赔。

第二十七条、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应为合同履行的责任人,督促合同的执行。如发现对方违约现象,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采取变更、解除、索赔等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签约前,重大合同需报请律师审核,并可采取公证等法律手段,确保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后,其正本应交计财处,作为付款的依据。其副本由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保存,作为送审的资料。合同履约完毕后要及时归档。

第六章、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是指对基建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消防扬尘、噪声扰民等项工作履行业主职能。

第三十一条、项目现场管理组负责人为驻现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并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程情况。

第三十二条、项目现场管理组应熟悉图纸,掌握工程进度,填写施工日志,参与施工单位的生产例会,传达学院领导对工程的意见和要求,反馈施工、监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项目现场管理组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随时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和了解设计变更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项目现场管理组人员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消防、扬尘、噪声扰民等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下达书面意见和要求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项目现场管理组人员会同工程监理人员,依据合同的约定条件,强化质量检查,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质量情况,履行业主的质量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现场管理组人员如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人员不称职或工作不尽责,未能认真履行合同,应及时报告,采取更换、调整等措施,直至终止合同,保证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区分资金的不同来源,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分项设立账户,实行工程预决算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及时合法筹集资金,依法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别要加强对自筹的基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依据国家有关基建财会管理的法规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正确、及时、真实地反映基建核算。

第四十一条、材料、设备等各项财产物资,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做好验收入库、耗料、毁损、报废等项工作,竣工时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工作。一次毁损报废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要写书面报告,上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才能核销。重大的毁损报废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基建专项管理办公室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学院领导审批后交于计财处备案。无特殊原因超计划的用款一律不予拨付。支付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按规定流程支付,还需项目现场管理组负责人签字。聘有工程监理的,应有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签字付款。支付材料设备款同时应附有材料设备的验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每年初向主管学院领导报告上年度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工作。基建项目竣工后,向主管院领导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采取书面或口头汇报形式。

第八章、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基建项目单项合同额6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采取外部审计方式;基建项目单项合同额60万元人民币以下可采取内部审计方式。日常基建项目可采用年度常规审计形式;大型基建项目可采用专项跟踪审计形式。

第四十四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开工前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2、基建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资金支付合规情况。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由于本规定已涵盖《中央音乐学院基建工作管理程序》院发(2004)2号文和《中央音乐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规定》院发(2007)5号文的主要内容,故这两个文件废止。其他原有制度规定与此相抵触,以此为准。

第四十六条、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