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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教师考勤管理条例

信息来源:中央音乐学院 发布日期:2010-10-27 10:33:00 更新日期:2023-07-28 16:12:12

为规范学院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根据原全院教职工相关考勤的管理条例,结合目前教学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1、教师专业课(含个别课、小组课)、公共课、各类考试、教学系(部)及教研室会议及学术活动,学院要求教师参加的其他教学、科研、行政工作均纳入教师考勤记录。

2、凡在中央音乐学院任课的教师(含外聘、外籍、兼职教师),均需遵守本办法规定。

3、教师授课考勤由教务处负责记录统计,每月上报人事处。其他工作由教师所在系部、教研室或工作派出单位负责记录统计,每学期末上报人事处,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 教师公共课授课考勤规定:

1、 迟到:晚于规定上课时间10分钟内,超过时间按旷课计算。

2、 早退:早于规定下课时间10分钟内,超过时间按旷课计算。

3、 旷课:未按规定时间上课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私自聘

请未经学院承认的教师代课的。

4、 一个月累计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一节计算(以此类推)。

5、 所有课程时间以教学楼上课铃声及考勤系统时间为标准。

6、人事处以教务处报送的考勤系统数据为统计依据。

三、教师专业课(含个别课、小组课)授课考勤规定

1、教师专业课考勤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教师应保证每月完成所授专业课课时,未满课时量者所缺课时按旷课计算。

2、教师应遵守教务处关于专业课考勤记录的有关规定。

3、人事处以教务处报送的考勤系统数据为统计依据。

四、教师其他工作考勤规定

1、教师必须全程参加系(部)、教研室组织的期中、期末、招生

考试、学位音乐会及论文答辩,有义务参加学院及系(部)、教研室组织的会议、学术活动及其他要求教师参加的教学、科研、行政工作。

2、上述工作中缺勤的视为旷勤,旷勤等同于旷课。

五、请假手续

1、所有专业课(含个别课、小组课)、公共课教师因故(含病、事、因公、紧急情况等)不能上课必须请假。教师授课请假办法及程序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教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及超过准假时间不上课,均按旷课计算并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2、教师在学期内因比赛、演出、学术会议等原因请假,在5个工作日(含)以内,由系/部负责人审批;10个工作日(含)以内,由人事处上报主管院长审批,超过10个工作日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教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私自外出,无论是否已经安排补课、代课,外出时间内应上课的课时一律按照旷课处理。

3、学院职能部门、系部、教研室安排其他行政工作,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教师,临时安排的工作(少于三个工作日)不计入教师考勤。教师如需请假,须征得工作派出部门的同意,教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相关工作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奖惩处理

1、教务处每月公布上月全勤授课教师名单,学年内保持全勤授课的教师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全勤作为年度绩效奖、学年考核、职称评聘、评奖评审、讲学交流公假、外事活动公假和事假的重要参考指标。

2、教师一个月内旷课两节(含专业课(个别课、小组课)及公共课,下同)及以下者,由教研室进行通报批评,人事处扣发旷课节数课时费。

3、教师一个月内旷课三节及以上、八节以下者,由系部进行通报批评,人事处扣发旷课节数课时费。

4、学年累计旷课八节及以上者,人事处在学院内部网通报批评,扣发旷课节数课时费,本学年考核计不合格,按《中央音乐学院教师聘用协议书》相关规定处理。

5、学年内三次及以上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学院、系部及教研室各项工作旷勤的教师,人事处在学院内部网通报批评,学年考核计不合格,按《中央音乐学院教师聘用协议书》相关规定处理。

6、各系(部)、教研室及工作派出部门应按学院规定,如实记录上报教师考勤,如出现虚报、瞒报、漏报情况,将追究相关记录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规定

1、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务处有关上课及考勤规定,并按要求进行考勤登记。

2、授课考勤记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奖惩处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教师对考勤记录有异议者,应在考勤记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核查,并由教务处向人事处递交核查情况说明,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申请的,人事处将按照原考勤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4、教师对考勤结果及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向中央音乐学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5、特殊情况由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6、本办法作为《中央音乐学院教师聘用协议书》的配套文件。

于2010年 9月27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央音乐学院人事处

201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