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院各类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的原则和类型
(一)原则
1.申请各类培训,应遵循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2.在职人员有义务参加学院或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
(二)培训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1.短期培训(40学时以内)
2.公派(自费)出国留学
3.国内学历(位)教育
4.从事定向博士后研究
5.其他培训和学习(如访问学者、长期非学历教育的培训和学习等)
二、申请人的资格
(一)申请各类培训的在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服从安排。
(二)申请人根据培训类型的不同,年度考核应符合以下等次:
1.申请短期培训的在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申请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国内学历(位)教育、做博士后研究、其他培训和学习的在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三)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要求:
1.申请短期培训的在职人员,无工作年限要求;
2.自费出国留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其他培训和学习的在职人员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
3.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学历(位)教育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文件中工作年限的规定。
三、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教职工培训申请书》,向所在部门提出培训申请。
2.所在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申请人培训可行性以及工作安排等择优推荐,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当年培训计划、经费情况予以审批。
4.申请公派出国留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人事处上报学院后予以审批。
5.需要签署协议的,经学院与获批的申请人双方协商,签署有关培训协议。
四、 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培训费用
1.根据工作需要,学院组织的有关培训,应向授课教师支付合理报酬。
2.获批国内学历(位)教育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学费,待取得学历或学位单一证书的报销全部学费的70%,学历、学位证书都取得的报销全部学费(不含延期期间学费)。
3.获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获批自费出国留学的,取得教育部认证的学历或学位(不含单科结业证书及各类文凭)的,学院报销学习期间的一次总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往返机票(北京至学习所在地,经济舱)。
5.获批自费出国留学的,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及各类文凭的(需提供相关学习成绩),学院报销学习期间的一次总额不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国际往返机票(北京至学习所在地,经济舱)。
6.获批短期培训的,学院全额报销培训费用(由学院派出的,可报销交通、住宿费。个人申请的,不报销交通、住宿费用)。
7、获批其他培训和学习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申请的,学院与申请者协商报销不超过80%的培训费用。
8.教职工未经学院批准参加培训的,学院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9、未能按规定完成培训计划的、因个人原因中止培训的,或在培训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不报销培训费用。
(二)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短期培训,国家工资福利待遇及校内津贴全额发放。
2.其他培训类型,根据脱产学习的时间,停发或者部分扣发校内津贴(按事假处理),国家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未经学院批准,脱产擅自参加各类培训的,停发脱产期间的国家工资福利待遇和校内津贴。
五、培训后的考核
1.培训情况和成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2.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国内学历学位教育(不含非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的)和其他培训和学习的人员需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
3.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参加入院招聘考核。
六、培训后工作服务年限
(一)教职工以下列形式培训毕(结)业后,申请工作调出的,必须在我院工作服务满5年:
1.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2.在职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
3.国内外访问学者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4.公费、自费出国取得学历、学位的;
5.单科脱产进修一年的。
(二)教职工服务期未满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合同)的,须按比例向学院退还培训(进修)的费用,退还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学院为培训(进修)人员提供培养费数额÷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七、其他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中、现代远程音乐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级委员会等独立核算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培训经费不再由学院列支。
中央音乐学院人事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