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

Management system

行政管理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26 15:36:00 更新日期:2023-07-28 16:11:56

一、各类变更洽商,一定要写清楚变更原因及相关内容,能用附图说明的,一定要附图,无变更原因的洽商为无效洽商。设计变更的内容,一般不采用工程洽商形式,应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通知书。

二、工程洽商一般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字后生效。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全部签字应在三日内完成,有空缺未签者为无效洽商。

三、对洽商内容涉及增减投资的,3000元以下的由专业工程师签字有效,3000元以上的须报经处办公会讨论同意。

四、全部工程变更洽商实行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

五、各类工程洽商单一般应在洽商内容实施前三天内签认(基础处理除外,也应于当日签认),不得后补,凡后补者均视为无效洽商。

六、涉及增减投资的洽商,承包商应在洽商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做出增减概算,报送监理审核,由建设方预算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的洽商单原件留存,作为工程结算审计资料。不涉及增减投资的技术类洽商,收存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

七、涉及增减投资的各类洽商,应按完成情况进入当月的工程进度报量,价款并入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

八、工程洽商单按照专业分工由各专业工程师签认,一般不应跨专业签单。洽商单由专业工程师收集,审核无误后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号后送预算员保管。

九、专业工程师应及时办理工程的减项洽商,避免重复洽商,因专业工程师未能及时办理减项洽商或重复签认洽商,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专业工程师承担责任。